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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1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具体内容,也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有利于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登记,有利于实现危险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效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机制,按照《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认真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评估及登记备案工作,以抓好备案工作为突破口,建立完善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二、明确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对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对企业申请备案的管理工作。

  (一)申请原则。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都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分别填写)的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准备齐全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到所在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审核程序。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审批流程,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企业给予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三)核销管理。当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其原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已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时,单位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见附件4),向所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依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核查,同意核销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见附件5)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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