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各市的考试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报名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查。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16、17日两天。全省统一集中在南京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答题方式及管理模式
  (一)考试仍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能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