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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0〕24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五日

  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会、自治区爱卫会下发的《2010年-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和自治区爱卫会转发《2010年-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桂爱卫会〔2010〕30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特制定《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总目标

  2012年底全面达到全国爱卫会制定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标准,确保通过全国爱卫会组织的终期考核评估。结合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南珠杯竞赛,城乡风貌工程建设和创建文明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工作,把城乡整洁行动不断引向深入,使我市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持在全国先进水平。
  二、明确职责任务
  (一)各县、区政府主要责任和任务。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经费、人员到位,责任、效果落实,并结合本辖区特点,制定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中长期规划;整治辖区的市容市貌,消除“五乱”现象,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提高卫生保洁质量;重点做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改造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卫生制度和配齐卫生保洁人员,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采取强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城区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重点是主要街道两侧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建筑的拆除,确保取得实效;整治车站、码头、市场、公园和主要宾馆、景点、景区周边环境,对窗口单位和场所要增设保洁人员,加强卫生保洁,确保整洁有序,无占道经营、无证经营和尾随兜售现象;做好辖区公厕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卫生保洁,落实资金对公厕进行建设、维护,对损坏设施要及时更换,确保公厕正常使用,彻底消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旱厕;各垃圾中转站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及时,保持场地周边干净卫生;污水处理设施完备,污水排放达标;全面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单位(含中央、自治区、市直单位)的卫生整治;做好除“四害”达标和健康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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