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模拟演习。在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负责现场人员的报到。
3、市公安局:110系统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当地应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以及相关负责人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消防局:按统一接警的原则,在收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搜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卫生局: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进行监测;指导对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7、市交通局: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转移、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调查处理。
8、佛山海事局:负责救援船舶的征用,水下打捞救援的组织,河道清污的组织实施;负责水上抢险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水上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负责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救援物资的调配,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电力供应。
11、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善后工作,负责受灾人员救济、安置。
12、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3、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供水、市政等单位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确保事故用水和燃气安全。
14、市信息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通信等单位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确保事故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
15、市委宣传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单位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过程。
16、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市各有关单位在遵守、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履职情况;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受理对有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及应急职责的控告、检举,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报告及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公安消防部门,同时向当地(镇、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镇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二)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救援程序
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根据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急响应分为三级: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详细情况见附件4)。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当地公安、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应急救援。应急响应等级为一级。
2、当事故比较严重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应急响应等级为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