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1〕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9号)有效期限届满,根据《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重新公布,继续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或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三条 单位或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应确保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不一致的,应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先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设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管理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的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