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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单位产住宅房屋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房屋管理责任
  (一)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单位产住宅房屋的行政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产权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房人员,负责单位产房屋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在业务上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我市有关房屋管理政策规定,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
  (三)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协调本系统内各单位管理好、维修好房屋,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一)各产权单位要积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继续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把房屋经营管理与主业分离,实行独立经营,大力推行房屋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二)存量房屋较多、管理水平高的产权单位,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经营管理部门,实现规模经营,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手续。
  (三)存量房屋少、管理薄弱或者无能力管理的产权单位,可将房屋委托或者移交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已备案的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双方本着互利原则签订托管或者移交协议。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产权单位协调办理托管或移交手续,产权单位、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共同做好承租人的工作,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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