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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提升临时救助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困难家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制度。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市直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等各种因素,临时救助可以分为临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生活救助等种类。
  第七条 根据救助种类的不同,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确定各种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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