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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2]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建立药品阳光采购和医院服务阳光用药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切实加强有效监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创先争优”和 “三好一满意”等活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用药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我省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建设健康浙江的总战略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工作目标
  总目标:通过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简称“阳光用药工程”),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工程”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服务效能,提高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具体目标:
  1.药品采购更加规范透明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2.临床用药服务实现“三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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