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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并按照规定将能源消耗情况和检测情况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耗电量、耗水量、其它能源消耗量等能耗情况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二条 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引导、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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