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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两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通过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予以公布。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认为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由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使用人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日常维护的过程中,不得损坏建筑节能相关设施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第三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其他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改建、扩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按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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