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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和分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公布、通报制度,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查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节能工程的验收。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一起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进行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邀请当地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参与,核实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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