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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总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时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中应当明确建筑节能的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建筑节能备案。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时,必须按通过建筑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招标投标,把建筑节能工程内容列入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造价一并进行招标投标。没有把建筑节能工程列入工程招标投标内容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如其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并由市、县、区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建筑节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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