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工信、税务、环保、教育、卫生、机关事务、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固定的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开展建筑节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工信、税务、环保、教育、卫生、机关事务、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把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办理项目备案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查;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实行财政补贴的建筑节能应用示范项目进行审查,逐级上报,并按规定进行财政补贴支付;参与对涉及使用财政进行改造的政府既有建筑进行审查、核准,对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改造的不予财政支付;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
科工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制定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制度;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
税务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建筑节能项目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环保治理内容有无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内容,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要考查环保治理内容有无达到建筑节能要求;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
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办公建筑和市直教育机构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本单位办公建筑和市直卫生医疗机构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