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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用能系统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建筑物在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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