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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沪财预[2012]18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开展有关出入境管理便民工作,市财政局已同意增加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下称“区县公安局”)为出入境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增加区县公安局为执收主体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区县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的受理范围、对象由市公安局予以明确。

  二、区县公安局开展出入境管理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由区县公安局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市和区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予以安排,其中:上缴公安部出入境证件工本费支出统一纳入市级部门预算,其余支出纳入区县级部门预算。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增加执收主体的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增加执收主体的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收 费 项 目 名 称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依据
一级项目二级项目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护照见文件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2 (2)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见文件同上同上
3 (3)出入境通行证费见文件沪财预[2008]29号价费字[1993]164号       财综[2008]9号
4 (4)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见文件计价格[2002]109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5 (5)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见文件沪价费[2005]5号            沪财预联[2005]1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6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见文件沪价费[2005]42号    沪财预联[2005]15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财综[2005]58号
7 (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见文件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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