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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沪财预[2012]17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增加我局出入境管理部分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请示》(沪公后〔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开展有关出入境管理便民工作,同意自2012年4月1日起,增加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下称“区县公安局”)为出入境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区县公安局出入境业务的受理范围、对象由你局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明确。

  二、市与区县公安局开展出入境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局供应;市公安局执收的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区县公安局执收的收费收入按照50:5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市和区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予以安排,其中:上缴公安部出入境证件工本费支出统一纳入市级部门预算,其余支出纳入同级部门预算。

  三、请在接函后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到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增加执收主体的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增加执收主体的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收 费 项 目 名 称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依据
一级项目二级项目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护照见文件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2 (2)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见文件同上同上
3 (3)出入境通行证费见文件沪财预[2008]29号价费字[1993]164号       财综[2008]9号
4 (4)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见文件计价格[2002]109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5 (5)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见文件沪价费[2005]5号            沪财预联[2005]1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6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见文件沪价费[2005]42号    沪财预联[2005]15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财综[2005]58号
7 (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见文件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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