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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工业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四)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征。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内包含的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不列入减免范围(属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减免审批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具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分期缴纳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备案。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逾期未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款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缴款单位提出退还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凡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应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免征减征目录。
  第十四条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适用管理办法》(三府〔200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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