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垦区、经济开发和旅游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经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需缴纳的,应及时补缴。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由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按220元/m2计收。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