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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洛政〔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建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集中供热和城市煤气天然气有了较大发展,清洁能源的使用率不断提高,但是我市煤烟型大气污染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为加快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步伐,促进能源结构的转变,加强对城市区燃煤型大气污染源的控制,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划分

  对市区内的所有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使用和污染物排放实行分区域控制,划定为以下二类区域:

  (一)禁燃区。该区域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烟尘控制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需要控制烟尘污染的区域。

  二、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2015 年底前,划定的禁燃区全面达到禁燃区管理要求,实现禁燃目标。

  1.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集中供热无关的任何燃煤(重油等)设施。

  2. 禁止所有单位和经营性个体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热电、集中供热、居民生活除外)。

  3. 现有的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拆除,改用清洁能源。

  (二)烟尘控制区。

  1. 禁止使用手烧燃煤锅炉、一段式煤制气锅炉、燃煤炉窑。

  2. 禁止新建10 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炉窑)。

  3. 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硫份大于1%,灰份大于25%的燃煤和燃用硫份大于1%的重油。民用煤加工单位应生产固硫型煤,严格限制超标准煤出厂。

  (三)污染物排放限值。

  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内暂时保留的燃煤(重油等)锅炉、炉窑等,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浓度烟(粉)尘≤50 毫克/立方米(标准状态下),二氧化硫≤200 毫克/立方米(标准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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