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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5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全市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两类。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结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分解下达(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见附件)。

  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分解下达。

  第四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评分为55分,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评分为45分。采用逐项扣分方式,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评分(满分55分)。

  1.综合死亡人数考评分(满分10分)。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的,得10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超出部分每死亡1人扣1分。

  2.较大事故起数考评分(满分30分)。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的,得30分;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1起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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