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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11〕3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仲秋"、"国庆"即将来临,建筑工程农民工子女又到了新学年开学时间,建筑业将进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关键时期,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确保"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当前建筑市场将面临的严峻形似,把做好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强横向联动,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果断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把信访隐患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

  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须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项。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开发)单位要负责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开发)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从重处罚,并延缓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其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对收回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将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从重处罚。

  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为所承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将工资发放到务工者本人手中,并保存工资发放签收记录,严禁将工资发放至班组长、甚至"包工头"再行发放。否则一旦发生工资挪用、克扣或其他纠纷,工程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监管不到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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