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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光明·微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光明·微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卫医政字[2012]1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定点医院:

  我省于2009年5月启动“光明·微笑”工程,2010年5月建立“光明·微笑”工程长效机制,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2年1月20日,全省累计完成白内障手术183992例、唇腭裂手术8186例。为继续抓好2012年“光明·微笑”工程,结合卫生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患者筛查。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专业人员,携带户籍登记簿和视力表等筛查设备进村入户逐一进行筛查和信息登记。重点对前期筛查视力在0.15以上、0.3以下的白内障患者和新增白内障患者进行筛查和登记。

  二、继续抓好手术治疗。按照今年全省完成12000例白内障手术任务的总体目标,省工程办根据各地的人口比例和反馈意见,制定了《2012年全省“光明·微笑”工程白内障手术任务分配表》(见附件)。各地要根据各自的手术任务细化本地手术实施计划,强化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同时要继续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严把手术适应征,确保手术质量,防范手术事故。

  三、继续规范信息报送。各地工程办必须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光明·微笑”工程信息统计表,并要督促辖区内定点医院及时、规范、准确通过“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上报系统”上报有关手术信息。所有2012年1月1日以来开展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均作为今年完成的手术数量进行统计,具体统计数据以各定点医院的网报数据为准。

  四、继续做好经费核报。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光明·微笑”工程手术患者住院费用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2012】9号)规定,明确将“光明·微笑”工程手术患者住院费用补助资金列入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并明确从上文下发之日(2012年1月20日)起,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手术时,由原先的“由医院垫付”改为“由患者本人先行垫付手术费用,之后再按规定到当地‘光明·微笑’工程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办理具体报销手续”。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与财政、人保、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抽调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光明·微笑”工程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住院费用补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导中央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补助资金和《关于下达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光明·微笑”工程手术患者住院费用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2012】9号)下达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严格、规范、合理使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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