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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9号)


鹿泉市、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元氏县、赞皇县、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

  《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势头,确保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顺利举行,确保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从2月9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首季集中执法的通知》(冀安委传〔2012〕3号)等文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要求为指导,紧密联系我市矿产管理工作实际,以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为重点,集中治理整顿各类扰乱矿产资源管理正常秩序行为,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顺利举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集中排查清理非法盗采问题苗头隐患,排查率要达到100%,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减少非法盗采问题的发生;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执法,有效监管,对非法盗采行为依法查处,彻底取缔,查处率和取缔率要达到100%;大力促进依法行政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推动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工作共同管理责任长效机制建设。

  三、进度安排

  此次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时间从2月9日起至3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月9日至2月12日)。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制定详细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将排查情况造册登记,并由检查人员及带队领导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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