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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青工商广发〔2009〕74号)


各工商分(市)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各媒体单位,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媒体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禁止在广告中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职责,对含有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等内容的广告,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批准文件原件。
  二、有关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含有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等内容的广告,依法履行广告审查员职责,依法从事各类广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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