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安监非煤〔20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
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总局2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除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石墨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证件领取、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石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证件领取、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由省安监局另行发文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
第三条 对以下三项非煤矿矿山资源开采活动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一)地热;
(二)温泉;
(三)矿泉水。
第四条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中央在湘、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和尾矿库)。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
(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和尾矿库);
(三)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上的金属矿山;
(四)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年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上的固体非金属矿山;
(五)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坝高30米以上的尾矿库;
(六)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
第五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249号令确定的扩权范围和内容,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局委托有关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具体名单见附件5)颁发和管理:
(一)砖瓦用粘土矿(场);
(二)省属以下的卤水开采企业。
第六条 未纳入省局和县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颁发和管理(具体名单见附件5)。
第七条 受委托颁证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局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省局对受委托颁证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