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民族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以维药为重点的新疆民族药事业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民族药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民族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铁力瓦尔迪·阿不都热西提(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春阳(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于胜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帕尔哈提·克力木(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局长)
成员:马木提·托依木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晓延(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吾买尔·阿不都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
周 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董 文(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副主任)
艾力·阿不力米提(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郑 军(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胡克林(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李 春(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帕拉提·阿不都卡迪尔(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李建声(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学)
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刘长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余晓光(自治区畜牧厅助理巡视员)
于 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付辉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建勇(自治区招商发展局副局长)
王国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 恒(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
夏代提·海木都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庞爱民 (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克依纳木·依马来提夏(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
贺海洋(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加强以维药为重点的民族药事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民族药发展长远规划和相关优惠政策;研究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框架协议、高层会晤确定的合作内容;研究解决民族药发展工作的重大问题;分析全区民族药发展工作形势;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督导各部门在民族药发展工作中责任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