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30吨标准煤(含)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完善,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4.项目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其中,2010年10月20日(含)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
  (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省和市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奖励标准
  (一)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其中,对符合国家、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符合市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财政根据年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用能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投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3号)的规定给予资助,资助比例可提高到投资额的15%。
  五、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市经信委备案。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且运行正常后,节能服务公司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