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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信委拟订的《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0〕23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在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二、适用范围
  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全市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推广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太阳能热利用等项目适用本办法。已享受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由节能服务公司向所在地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备案。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备案确认后,联合发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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