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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元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9号)精神,确保我市汶川地震对口援建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和国有产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责任主体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对口援建项目和维修加固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项目资产移交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2、县、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对口援建项目和维修加固项目,由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移交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二、项目资产移交办法

  (一)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对口援建项目和维修加固项目资产移交要按照“先竣工验收,后资产移交”的原则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前必须具备规划建设部门成立的竣工验收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在此前提下,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县国资监管部门提出项目资产移交申请,经同意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资产使用单位直接移交项目资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交。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移交前向资产使用单位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项目资料和会计核算等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建设的各项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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