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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10]70号)


各市司法局:

  前不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和省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扩大后的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困难群众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使法律援助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健全的反映。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不仅有利于畅通困难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弱势群众的保护,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满腔热情地做好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努力让受援人满意,让困难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各市要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独特作用,利用法律援助的专业优势,引导困难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把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全面理解和把握新增法律援助受理事项

  省政府新增的法律援助六类事项是对《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补充,将当前比较突出的、关系到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问题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省政府文件精神,依法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保应援尽援。

  (一)正确适用案由。正确适用案由是保证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也是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之一。对于省政府新增法律援助事项,各地应按下列标准适用案由:1、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应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因上述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2、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按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立案。3、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立案。4、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如果纠纷发生在家庭关系中,按居住权纠纷立案;如果涉及的是房屋租赁纠纷,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立案。5、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按继承纠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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