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社矫办[2010]2号)


各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Ο一Ο年三月五日

  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省级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整体化推进和科学化发展,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省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的通知》(苏社矫办[2006]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省级示范区的动态考评和新申报省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

  第三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基础建设等保障机制内容,监督管理、教育帮助、考核奖惩等工作实体内容,以及内部管理、工作创新、整体绩效等综合评价内容。

  第四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落实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每年度召开1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制定本地区工作规划,协调落实各项措施,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 省级示范区司法局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科,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所辖乡镇(街道)司法所有政法专编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派出所至少有1名民警专门负责配合司法所开展日常矫正工作。

  第六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配备比例至少达到1:20;不断优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的结构,加强管理教育,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