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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1]018号)


市农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1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1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1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1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1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停止征收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项目(详见附件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执行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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