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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人口发〔201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三)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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