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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12〕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各地级以上市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和粤发〔2011〕9号等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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