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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1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筹融资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40 号)精神,2009 年至2015 年,我区规划统贷统还公路路网建设总规模为7105 公里,其中:一级公路394 公里,二级公路6634 公里,三级公路77 公里,桥梁1797 米,建设总投资为461 亿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等关键环节的支持政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快推进全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适用范围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自治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实施的边境口岸公路、出省通道公路、国省干线改造及区内重要路网项目。
  二、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业主补助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项目业主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以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签订协议。
  (一)项目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
  1.负责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包括征地拆迁协议书)。
  2.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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