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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苏银监发〔2011〕85号)


各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市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内各外资银行,南京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和解释口径并下发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在系统调整、账户标记等方面遇有问题的,要及时向总行反映,争取尽快解决。对系统不能有效识别早期客户代发工资、退休金、低保、医保、失业保险等六类账户的,应及时采取主动联系客户核对、柜面办理业务确认等方式加以识别和标记,确保按期执行相关规定。

  二、银行免除部分服务收费项目属于客户知情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主动通过网站、媒体、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和广大客户做好宣传、说明工作,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严格执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所辖营业网点要全面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使客户充分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方式包括: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滚动屏、网站、媒体、宣传材料、对账单、服务手册及多媒体终端现场查询等。对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及涉及民生的服务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公示栏形式实行明码标价;对其它服务项目,可结合实际自行选择明码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位置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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