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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三亚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把事业单位新增岗位及新进人员入口关,提高我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卫生系统新增以及空岗新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市监察部门和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招聘单位成立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起草招聘工作方案,报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招聘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事科长(或办公室主任)、纪检、职工代表及招聘岗位专业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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