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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农民创业增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创业示范(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人社局、财政局) 及时总结各郊县开展农民创业增收工程的经验和模式,发挥创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农民积极创业、集聚创业、成功创业。每年评选一批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和农民创业之星,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资金管理

  (九)资金安排

  市、区县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农民创业增收扶持资金,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创业增收工作,促进农民创业就业。

  (十)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市级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每年5月和11月分别集中申报办理一次。各级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郊县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台账管理

  各重点扶持单位要对各种补助逐项、逐户建立支付凭据台账,包括初始创业项目,各类原始发票、合同等凭证原件或经核对后的复印件,及审批单位、审批负责人签章、领取资金农户签章。

  五、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创业增收工作,把扶持农民创业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十二)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

  各郊县农民创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市项目申报指导意见要求,统一组织,逐级申报,经市审核通过后立项实施。项目申报和执行必须实事求是,凡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发现,取消扶持资格。

  (十三)加强创业项目绩效考核

  各级要严格落实农民创业增收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分类制定农民创业增收扶持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创业增收项目的绩效考评体系。

  (十四)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建立市农民创业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农工委负责牵头抓总,与市财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协调推进农民创业增收工作。各郊县是农民创业增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镇街、村居是实施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出台扶持农民创业政策,配套建立农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创业的引导和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民创业增收工程。

  本意见由市委农工委和市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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