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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

  3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相同政策。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分管领导:洪 伟

  受理部门:市教育局初教处、中教处、职社处、高师处、规划处、建设处、法规处、财务处

  联 系 人:童 震

  联系电话:83639929

  地  址:北京东路26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卫生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民间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等级医院评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规费、税收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应待遇。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分管领导:胡万进

  受理部门: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 系 人:许民生

  联系电话:15345189799

  地  址:双龙巷22号

  相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民间资本投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民营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分管领导:李杏生

  受理部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联 系 人:陈培顺

  联系电话:83635630

  地  址: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A座2512室

  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申请条件: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申办流程:申办人提交:⑴申请书;⑵可行性研究报告;⑶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⑷资金来源证明文件;⑸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持以上材料,向拟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县民政局在30日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34、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创建项目平台、设立窗口公司等,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 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

  分管领导:郝 健

  受理部门:市投促委境外投资处

  联 系 人:孙玉娣

  联系电话:84211279

  地  址:建邺路148号312室

  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申请条件:⑴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⑵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书面文件;⑶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⑷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省商务厅报送统计资料;⑸按有关规定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申办流程:⑴县(区)属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投促)局,县(区)商务(投促)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件)分别报市投促委和财政局,并将申报项目的具体材料一份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⑵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35、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等资源类生产型投资项目,积极帮助其争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

  分管领导:郝 健

  受理部门:市投促委境外投资处

  联 系 人:孙玉娣

  联系电话:84211279

  地  址:建邺路148号312室

  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申请条件:⑴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⑵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书面文件;⑶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⑷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统计资料;⑸按有关规定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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