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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联 系 人:吕若郁

  联系电话:57711732

  地  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

  26、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资金,采取贴息和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经济集聚发展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

  分管领导:郝 健

  受理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民营经济处

  联 系 人:刘洪文、刘朝勋

  电  话:84210481、84210485

  地  址:建邺路148号301室

  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7、对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民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对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民营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民营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对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民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分管领导:胡昇荣

  受理部门:市金融办秘书行政处

  联 系 人:顾宝国

  联系电话:83513507

  地  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

  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

  28、完善民营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对列入拟融资企业储备库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出明确可行的发行上市方案的,每家补贴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80万元;发行完成后再补贴50万元。在香港及其他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 170 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借壳上市”和参与上市公司重组。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分管领导:胡昇荣

  受理部门: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

  联 系 人:张 贤

  联系电话:83513526

  地  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

  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推动民营企业积极使用企业债券等其它资本市场融资工具。非上市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及以上、且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补贴中介费用50万元;其中,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度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再给予融资奖励,最高限额为60万元。奖励对象为融资企业的高管人员。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分管领导:沈 琪

  受理部门:市发改委财金处

  联 系 人:吕若郁

  联系电话:57711732

  地  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

  对列入培育计划并首发上市的民营软件服务业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总额200万元的支持。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分管领导:韦 智

  受理部门: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联 系 人:陈南朴

  联系电话:83639096

  地  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

  相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9、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进行投资。对经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分管领导:李新农

  受理部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处

  联 系 人:周 毅

  联系电话:83639113

  地  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

  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0、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行业并购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行业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闲置生产能力。对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有关规定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分管领导:王 超

  受理部门:市地税局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

  联 系 人:孙建忠、张波、宋昕

  联系电话:84793135、94793087、84793039

  地  址:常府街6号

  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国税局

  申请条件:⑴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和免税收入。⑵契税:符合财税〔2008〕175 号文件规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

  申办流程:⑴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作为不征税收入或者免税收入处理,并做好账务处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⑵契税:纳税人按照财税〔2008〕175号文件以及地税机关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江南八区纳税人到市契税所办理减免税手续;沿江开发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纳税人到各区县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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