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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1)1622号)


局属各单位:

  国务院第562号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日常开展的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工作,北京市公安局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规范进行了调整,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调整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

  联系人:黄宁 冯志强

  联系电话:62074161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三)《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 号)
  (四)《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 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需要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启运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运输申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按运输级别,分别为一至五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二级风险运输: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三级风险运输: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道路运输。
  许可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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