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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5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四日

  河池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 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1号)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河政办发〔2009〕23号)的要求,着力降低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能源消耗水平,切实节减公共机构保障经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河池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健全组织,创新机制,加强规划,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作用,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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