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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1.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改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2.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3.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实际支出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市财政在收到用款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按计划将基金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二)基金征缴。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县(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确保本县(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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