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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精神,按时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改变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基础的薄弱状况,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权属纠纷和争议,强化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村土地稳定的产权关系,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将该项任务列入年度考核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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