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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救助保护机构日常运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救助工作经费和医疗救治经费,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救助保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探索多种方式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制定救助保护机构教师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加大对救助保护机构的职业培训,提高救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卫生部门要指定流浪未成年人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指导督查;做好对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的救治转接工作,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杜绝因救治费用问题拒绝救治等行为发生;指导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工作。
  (七)综治部门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发生流浪未成年人致使的暴力恐怖、涉枪、涉爆、涉黑恶、涉毒、色情等严重案件,或影响经济秩序、治安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做好项目审批和核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巡逻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按当地住房保障政策,对流浪未成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
  (十二)铁路部门要为救助保护机构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在购买火车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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