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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深入持久地开展街头巡查和源头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流浪未成年人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3.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净化社会环境。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三)主要目标。
  2012年末,全省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十二五”期末,力争全省各县(市、区)普遍建立适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需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保障到位的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省救助保护机构专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牵头部门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好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根据救助保护对象的特点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及时研究和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二)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处置;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及时批评、教育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无力返乡的,配合救助保护机构护送返乡;综合运用有关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三)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导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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