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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1〕1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特殊的困难群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和群众的期盼。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护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职责、突出重点、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新时期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有关政策,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家庭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构建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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