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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救助标准。各地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情况、困难类型、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时间期限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最低保障救助对象家庭一个月基本生活,最高保障救助对象家庭六个月基本生活。
  四、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申请人需提供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审批流程要符合救急救难的要求,采取分级审批和后置审批的方式进行。数额较小的临时救助申请可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数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对本级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视情况可委托乡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级组织入户调查。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要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只批准一次。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
  开展临时救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可从各地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有效提高节余和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工作领导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好事实事,是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开展、扎实推进。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搞好制度衔接配套,形成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项救助制度等民生保障政策相互衔接、各有侧重、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要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监察、审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各级政府要强化临时救助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各地当前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各地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本地临时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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