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各地基本建立起了临时救助制度,但仍存在制度不够健全、标准不够合理、管理不够规范、缺乏稳定资金渠道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医疗、教育支出较大和突发、意外事件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等问题,对于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畅通低保出口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建立起规范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12年末,在全省全面建立起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与城乡低保制度等民生保障政策相衔接,能及时有效帮助解决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临时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三是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明确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主要是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包括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等流动人口。重点对象:一是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受害者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三是因发生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四是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赡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五是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