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建立反担保措施。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为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使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要按季、年向财政部门报送担保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担保业务统计报告要逐笔反映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担保责任期限、担保项目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担保机构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黄南州财政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黄南州州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设立黄南州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为事业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立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投入、国内外机构、团体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形成,其来源渠道包括: